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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 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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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3-29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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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讨论稿) 根据国务院医改办等8部委《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为做好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两票制”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实施“两票制”为抓手,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规范药品购销秩序,压缩中间环节,
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 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方案(试行)
【概要描述】(讨论稿) 根据国务院医改办等8部委《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为做好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两票制”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实施“两票制”为抓手,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规范药品购销秩序,压缩中间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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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稿)
根据国务院医改办等8部委《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为做好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 “两票制”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实施“两票制”为抓手,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规范药品购销秩序,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严厉打击“过票洗钱”、偷税漏税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药品流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两票制”的界定
(一)“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二)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三)委托药品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代为销售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视同为生产企业。
(四)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五)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六)在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所实施的药品紧急调拨、采购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三、实施范围和时间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药品可由乡镇卫生院代购)药品采购全面实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2017年3 月15日起启动实施“两票制”。2017年8月31日前为过度期。过渡期内,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应按“两票制”要求调整并重构药品供应体系,消化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库存药品;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供应体系调整到位前,可按原渠道采购药品。2017年9月1日起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正式全面实施“两票制”。
四、实施规定
(一)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项目要填写齐全。所销售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以及清单,下同)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二)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药品生产企业索要发票,发票必须由药品生产企业开具。到货验收时,应验明发票、供货方随货同行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核对一致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货、账相符。对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或者发票、随货同行单和购进药品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药品购销中发生的发票及相关票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三)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时,要将执行“两票制”作为必备条件。对于招标采购的药品,要验明药品生产企业的资质,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企业要在标书中作出执行“两票制”的承诺,否则投标无效;实行其他采购方式采购药品,也必须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两票制”的有关要求。
(四)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两张发票的药品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且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支付药品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每个药品品种的进货发票复印件至少提供一次。
五、保障措施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两票制”落地创造有利条件,加快清理和废止在企业开办登记、药品采购、跨区域经营、配送商选择、连锁经营等方面存在的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健康发展的不合理政策和规定。
(二)各地要支持网络体系全、质量信誉好、配送能力强的大型药品流通企业到当地开展药品配送工作。支持建设全国性、区域性的药品物流园区和配送中心,推进药品流通企业仓储资源和运输资源有效整合,多仓协同配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异地建仓,在省域内跨地区使用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药品仓库。
(三)鼓励支持区域药品配送城乡一体化,打通乡村药品配送“最后一公里”。为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以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 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村范围由各县市区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六、监督管理
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负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管,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取消投标、中标和配送资格,并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
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对索票(证)不严、“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拖欠货款、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直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日常运行监管,将企业实施“两票制”情况纳入检查范围,对企业违反“两票制”要求的情况,应当及时通报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价格行为监管,加大对药品价格的监测力度,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进行查处。
各级经信部门责医药工业行业管理工作,督促药品生产企业落实“两票制”。
各级税务部门负责税务票据管理,按照“两票制”的规定,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票据使用情况及偷税漏税行为进行稽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同时,将查处情况及时反馈给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
各级商务部门负责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秩序。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负责对药品企业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两票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推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税务监管平台、药品电子监管平台和诚信体系建设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推进和加强信息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两票制”的重大意义,站在讲政治、顾大局、重民生的高度,突出工作重点,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两票制”工作顺利推行。
(二)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通过各种媒体,利用各种时机,广泛宣传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的目的意义,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为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营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氛围。
(三)各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推进“两票制”工作纳入医改工作考核内容,推动“两票制”工作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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